医疗服务协议

时间:2023-03-23 10:21:00 服务合同 我要投稿

医疗服务协议集合15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协议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协议的签订是双方或数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到底应如何拟定协议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医疗服务协议,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医疗服务协议集合15篇

医疗服务协议1

  甲方:

  乙方:

  为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甲方确定乙方为沂源县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本着平等、自愿、相互支持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县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

  二、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三、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并在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乙方要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工伤保险医疗政策宣传栏”和“工伤保险医疗投诉箱”,接受社会监督。工伤职工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违反医疗规定的,甲乙双方应协同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工伤保险医疗工作,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工伤医疗服务工作,乙1

  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工伤保险医疗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工伤职工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病情及有关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五、乙方应对工伤职工的身份(工作证、身份证等)和参保证明进行识别,详细记载工伤职工的工伤时间、地点、受伤原因、受伤部位等。患者诊治期间的所有病历资料与其真实身份相一致,保证工伤职工医疗资料的真实性。

  六、乙方应为工伤职工建立就医档案或微机文档。内容包括工伤职工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伤病情、诊疗与费用支出情况等信息。住院诊疗者还应包括入院时间、出院时间、科别、床号等信息。乙方为工伤职工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核对其工伤证件,做到人、证、册(工伤职工就医手册)相符。工伤职工门诊治疗的挂号收据、各项检查结论单据及各种费用收据,乙方应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

  七、乙方医师配合用人单位为受伤职工及时办理停工留薪期(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时间)审批,写明初步诊断、病情、摘要、治疗方案及预计医疗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及出院休养),医师签名,医务科盖章。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受伤职工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若用人单位初步认定送诊职工为工伤,乙方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以下

  简称三大目录)及费用结算规定实施治疗,不得使用超出三大目录的项目。

  对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存在限制适应症的药品,乙方医师应根据病情,如实在职工病历中详细记载或单独提供病情说明;未提供限制适应症说明等发生的相应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用人单位或职工可向乙方追究相应责任。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九、乙方医师确因伤情需要,为工伤职工实施超出三大目录范围的项目,应提前书面告知职工及其单位,实行单项费用事前审批管理:通知用人单位填写《淄博市职工工伤特殊医疗审批表》,医师写明伤情、理由、预期效果、涉及费用,由用人单位报甲方批准后方可使用。

  危重抢救可先予施治,但乙方医师应在事后立即通知职工及其单位并补办填写事宜,补办填表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未按上述规定提前或补办特殊审批发生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十、乙方对工伤职工实行费用明细制度,门诊就医实行双联处方,住院治疗必须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做到项目、费用同实际相符。门诊带药不得超过七日量,出院带药不得超过十日量。乙方双处方使用率不得低于95%。

  十一、乙方应严格掌握住出院标准,严禁挂床。对于已符合出院指征而未及时安排工伤职工出院的,其挂床期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系职工或其家属拒绝出院,乙方应自通知其持有之日起停止按工伤医疗记账,改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及用人单位,由甲方与用人单位共同处理。

  十二、甲方不定期对乙方门诊处方及住院费用进行随机抽查,查实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甲方不定期对乙方门诊处方及住院费用进行随机抽查,查实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不合理收费、弄虚作假或医护人员串通工伤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责任的解除服务协议;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职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职业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

  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并报人社行政部门备案。

  十五、协议双方要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协议执行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医疗行为的监督,建立日常审核、重点监控、问题稽查与反欺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防止各种违规行为发生。制定对协议医疗机构的考核办法,鼓励医疗机构建立自律机制,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为工伤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十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本协议有效期自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_日止(3年)。

  甲方:沂源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年___月____日

医疗服务协议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_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二章就诊

  第七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八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规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一)乙方在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医疗保险卡并根据甲方提供的名单审查该证件是否有效,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

  第十二条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专用收据和结算单等。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转诊造成参保人员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过危险期,经甲方及参保人员同意,转入级别较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除外)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十七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15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算费用,参保人员对出院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费用暂行自付。

  第十八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

  及统筹地区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新开展超出协议规定的诊疗项目,如该项目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甲方审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并为甲方进行实地考察提供方便;对于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有保密的义务;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时限未答复视为同意。

  第四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24天量的原则给药。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允许参保人员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不得干涉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门诊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乙方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剂量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乙方使用本院生产的、并列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其费用甲方按照规定给予支付;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给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非法收取药品回扣的,一经查实,甲方应扣除该种药品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费用给付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在每月______日前,将参保人员上月费用及清单报甲方,由甲方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甲方定期对门诊及外购药品处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处方总量的5%,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按比例放大后在给付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第三十六条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应在偿付时扣除违约金额,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甲方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七条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使用专用收据。

  第三十八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按统筹地区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给付。

  第三十九条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申报______天内向乙方拨付合理医疗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结果最迟于次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结清。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1年)。

  第四十二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_______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四条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医疗服务协议3

  甲方: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以处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

  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帐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第十条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在乙方购药费清单交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

  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负责:

  (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处方调剂;

  (四)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

  (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

  第十二条乙方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等不依照处方调剂以及药店与医院合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甲方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条甲方应于乙方送达药品费申请之日起×日内办理暂付事宜,暂付款按审核后总额的90%按期支付给定点药店,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情况最迟于次年×月×日前结算。

  第十五条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品费,应定期向甲方申报药品费清单申请核付。

  第十六条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者,自药品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

  第十八条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日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条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续签。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统筹地区社

  会乙方:定点零售药店

  保险经办机构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

医疗服务协议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参保人就医服务管理第三章 诊疗项目服务管理

  三十三、乙方应严格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物价部门制定的各项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市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 市物价部门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四个不同收费档次以及 市卫生局《关于确定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执行档次会议纪要》(20xx年第三期)的有关规定,按所属同类档次收费。

  三十四、为参保人提供记账的诊疗项目为:符合《 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xx】24号)及物价收费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证核准诊疗项目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三十五、在签定本协议之后开展的属于社会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包括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以下简称“门诊特检项目”),乙方应按《 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及《 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xx]25号)的规定向甲方申请纳入社保记账范围。甲方可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及医疗需求,采用谈判、购买等形式,选择技术好、信誉高、收费合理的医疗机构作为甲方选定项目的指定机构。未经甲方同意准入的不能记账,发生的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三十六、门诊诊疗应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门诊特检项目的原则,保证门诊特检项目结果达到国家规定的阳性率。

  乙方应充分利用参保人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做的一般检查及门诊特检项目检查治疗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乙方应按月妥善保存《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报告单》,按月向甲方报送《门诊特检项目检查治疗月人次及月费用统计表》。

  三十七、工伤医疗特殊检查、治疗需核准的项目有:

  (1)社保药品目录内进口药品(单价)超过50(含50)元以上的;

  (2)医用材料(单件)、检查项目(单项)超过20xx(含20xx)元以上的;

  (3)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需要做整容整形手术或治疗的;

  (4)因伤情需要使用或安装各种支架、康复器具、扩张器等医用材料。

  三十八、工伤医疗特殊检查、治疗核准程序:

  (1)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 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账通知书》和《 市工伤保险住院结账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工伤员工单位核准时限)补办齐所有需核准的项目(其中包括单项、单件超过20xx元以上),医保办核准盖章后,到所属社保部门核准后方可记账偿付,未补办核准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 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账通知书》和《 市工伤保险住院结账单》之后需作特殊检查、治疗的(其中包括单项、单件超过20xx元以上),先由医院主诊专科医生填写《 市工伤保险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核准单》,经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盖章后,到所属社保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未核准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3)急诊抢救需要可先做特殊检查、治疗,但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工伤员工单位核准时限)补办齐所有需核准的项目,未补办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三十九、乙方应结合本机构的医疗资源开展临床诊疗。住院期间参保人经医院同意在院外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各类检查、治疗(含大型设备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经乙方主诊医生填写检查、治疗申请单,写明病情需要,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盖章,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回医院报销;乙方应在住院期间内按外送医疗机构的项目收费标准在医保系统内提交该诊疗项目并在项目后标明外送,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结算。

  四十、乙方应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规定,病历中使用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要有针对性,有医嘱和完整的病程记录及相对应的检查报告单、诊疗单。植入体内的医用材料,应在病历中准确记录相关病情、使用种类及数量,并在病历中附上材料的条形码或标签。

  第四章 药品管理第五章 费用结算

  四十九、乙方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各类项目(包括普通门诊、门诊包干、门诊特病、门诊特检、普通住院、病种住院等)的记账比例记账。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各类已核准应支付费用总额的95%,其余5%根据《 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深劳社规[20xx]7号)和《 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深劳社规[20xx]26号)等办法年度进行总结算(年度总结算均以一个医保年度为结算单位)。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门诊的5%质量挂钩金,结合调剂金考核分值进行年终总结算。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当地社保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年度总结算。

  甲方应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和配合,确保对乙方的应支付费用及时到账。

  五十、乙方应根据《 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规定于次月10日前及时将核对无误的医疗费用数据报表报送甲方,申请费用结算。上报资料包括:社会保险医药费用结算申报汇总表、社会保险门诊和住院记账汇总及各单项报表等。乙方未按时报送资料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按时结算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上报材料,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乙方如需更改结算偿付资料(如: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收款单位等),应于申请费用结算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依据。因提供的结算偿付资料有误而影响费用结算的,由乙方负责。每月末,乙方可自行在网上医院打印医疗保险医药费用偿付结算表,并与甲方实际支付的上月医疗费用进行核对。

  五十一、对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甲方按绑定参保人数划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金额的95%与乙方按月定额结算。年度总结算时,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无严重违规行为、为参保人提供满意医疗服务,对当年实际门诊费用低于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金额的,按以下办法结算: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9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50%归乙方,5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90%以下,8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40%归乙方,6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80%以下,6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30%归乙方,

  70%结转下年使用;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60%以下的,100%结转下年使用。乙方克扣参保人待遇,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结算医院享受本条款结余有奖资格。

  对当年实际门诊费用超过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划入金额的,甲方按调剂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予以乙方合理补偿,补偿比例按照调剂金拨付考核评分与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的超支率成反比例计算,但最高拨付率不超过90%:超支1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95%拨付;超支10%以上,2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85%拨付;超支20%以上,3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75%拨付;超支30%以上,4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65%拨付;超支40%以上,50%及以下的,按考核评分分值的55%拨付;超支50%以上的,50%以内部分按上款补偿,超过50%以上部分不予补偿。

  五十二、慢性肾功能衰竭维持性血透治疗,参保人可在甲方选定的血透定点医疗机构中,任意选择其中一家医院做血透治疗。办理程序、结算标准和结算办法按《 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门诊维持性血透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xx]27号)执行。少儿医保的大病门诊按《 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五十三、甲方对乙方门诊特检费用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控制指标为参保人全年特检总费用(包括20%自付部分)与全年门(急)诊人次的比值(简称“门诊特检费用标准”)。门(急)诊人次按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医院就诊4小时内所有的划账记为一个门诊人次计算。

  经测算确定乙方门诊特检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元。

  甲方每月按门诊特检费用标准核算乙方门诊特检项目费用,超标准部分当月不予支付,以当月标准额中的记账部分(门诊特检费用标准×当月4小时门诊人次×医保记账/医保合计)作为应支付总额;当月未超标的,以实际记账费用作为应支付总额,每月支付应支付总额的95%。

  五十四、甲方对乙方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偿付,采取按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偿付的方法(部分长期住院的精神分裂症病人采取按病种标准包干方式结算的除外)。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包含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

  (1)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之外疾病发生的费用按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结算,采取同类型、同级别医院标准一致的原则,计算近三年普通住院医保费用(特材、超3倍除外)平均值作为标准。

  (2) 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每家医院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在该院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2倍以上、病例数30例以上的,纳入病种结算。

  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住院人次÷医保住院总人次

  (3)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按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结算的参保人,一次住院的医保费用超过乙方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的,超出部分的

  90%,按服务项目结算,其余的10%纳入乙方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的计算范围。

  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超过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以上部分90%的总和÷医保住院总人次

  (4)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心血管内球囊七项可支付的特殊材料费用按月单独偿付,不纳入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和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年度进行总结算。

  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医保住院特材总费用÷医保住院总人次

  五十五、经测算确定乙方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元,其中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 元,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 元,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 元,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人民币 元。

  乙方按病种结算的病种名称及费用支付标准(ICD-10疾病编码)详见附件。

  五十六、病种住院、普通住院人次费用是指:

  (1)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内(含起付线)的住院费用:即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各类项目,包括诊金、床位费、诊查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化验费、血费、各类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等各项费用总和(以下简称“医保费用”),即总医疗费用减去个人超医保范围使用的现金自费部分。

  (2)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标准和病种住院标准的实际住院人次数和由乙方核准转诊并开具《 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转往外地治疗的病人人次数。

  (3)由乙方核准转诊并开具《 市社会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核申请表》的转诊病人规定内费用,以及住院期间参保人因病情需要、由乙方医保办审核同意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审核报销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项目),记入乙方当次的住院费用一并核算。

  五十七、乙方年度内所有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目录外自费的医疗费用,应控制在参保人住院医疗总费用的 %以内。

  五十八、经测算,核定乙方住门比标准为 ,其中门(急)诊人次按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医院4小时内就诊发生的所有划账记为一个门诊人次计算。

  门诊人次、住院人次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的门诊人次和住院人次。

  所有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分娩住院人次不纳入住门比标准。

  五十九、医保住院人次核定:

  (1)月结算:

  每月实际住院人次低于当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当月4小时门诊人次×住门比)时,每月支付住院人次=当月实际住院人次;

  每月实际住院人次超过当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时,每月支付住院人次=每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

  (2)年度总结算:

  全年实际住院人次低于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全年4小时门诊人次×住门比)时,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实际住院人次;

  全年实际住院人次超过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时,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

  六十、医保住院费用核定:

  (1)月结算:

  每月普通住院、病种住院实际医保人次费用低于标准的,按当月实际住院医保记账费用支付;超过住院次均医保标准费用时,按每月标准支付住院费用支付。

  每月标准支付住院费用=每月支付住院人次×平均住院人次费用标准×医保记账/医保合计

  (2)年度总结算:

  年度实际住院医保总费用(含月结算时已扣减的超标准费用,下同)超过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的,按标准支付;低于标准的,年度总结算时,实际发生费用为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90%及以上的,支付节约部分的50%;为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80%及以上的,支付节约部分的40%;低于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80%的,支付节约部分的30%。

  [(全年支付住院人次×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全年实际医保费用]×(医保记账/医保合计)×50%、40%或30%

  六十一、具有市外转诊资格的乙方,应按双方协商由甲方核准转诊的疾病目录执行。由甲方核准转诊的参保人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甲方负责核准报销,不记入乙方当月支付的`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

  由乙方核准转诊的参保人转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先由甲方核准报销,然后按以下办法与乙方结算:

  (1)转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乙方一个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一个病种次均医保费用结算标准以内的,每一个转诊人次视为乙方一个普通住院人次或一个病种住院人次。甲方将转诊人次及核准报销的费用记入乙方当月结算的普通或病种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

  (2)转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乙方一个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一个病种次均医保费用结算标准的,每一个市外转诊人次视为乙方一个普通或病种住院人次费用。超出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或病种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且在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甲方分担90%,乙方分担10%。转诊人次和由甲方核准报销的基本医疗费用扣除甲方负担的90%费用后,记入乙方当年结算的普通或病种住院总人次和总费用年度总结算。

  六十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转诊到结算医院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特指转诊目标医院)住院时予以刷卡记账;当需再次转诊到另一家定点医院,必须到结算医院再次办理定向转诊手续,才能在再转入的医院刷卡记账。

  经结算医院转出后,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超过结算医院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以上部分的10%,纳入结算医院农民工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年度总结算,但不重复支付。

  六十三、 乙方为 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甲方对其住院费用偿付标准,以当地医疗保险部门与该医院签订协议偿付标准为基准,结合地区差异适当调整。

  六十四、甲方对乙方少儿医疗保险住院费用采用单元结算方式。双方根据测算结果,经协商确定乙方年住院次均费用标准(含起付线)为人民币 元。

  (1)住院次均费用标准(含起付线)包括诊金、 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和 省增加的儿童用药、 市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范围内项目和部分少儿适用诊疗项目、血费、各类一次性医用材料、千元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和特材(包括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心脏血管内球囊、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可支付部分费用(以下简称“少儿医保费用”),不包括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和项目费用、社会医疗保险不支付范围项目的费用及少儿医疗保险不支付范围项目的费用。

  (2)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标准实际住院的少儿参保患者人次数和由医院转往外地治疗的少儿参保患者人次数。

  (3)甲方对乙方的住院次均费用标准按月执行,年度总结算。 参保人一次住院的少儿医保费用超过乙方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以上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办法结算。年度总结算办法参照本协议第六十条执行。

  六十五、工伤保险伤者住院记账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乙方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伤保险参保伤者住院结账单、费用明细清单、医疗发票、已核准的所有核准单(表)等有关资料,报所属社保部门审核并扣除违规数额后,将符合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规定的费用偿付给乙方,资料不齐致无法审核的费用甲方不予偿付。

  六十六、每年1月,甲方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以各医疗机构上年度月平均医保费用为基础,扣除上年度已经预付的金额后,对乙方医疗费用实行预付,进行差额结算。

  六十七、乙方因违反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及本协议各项条款造成的违规费用及违约金,甲方可在偿付给乙方的医保费用中扣除。如当月偿付费用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则由乙方将违约金一次性返还。

  第六章 社会保险监督管理

  第七章 争议处理

  八十二、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则

  八十三、本协议有效期自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换文的形式进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八十四、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劳动能力鉴定事宜按补充协议的规定执行。

  八十五、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地址变更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按深圳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执业许可证执业期届满未继续申领的,本协议自乙方执业许可证届满日期起自动失效。

  八十六、本协议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八、第六十一条不适用于少儿医疗保险和统筹医疗保险。

  八十七、本协议第十四、第十六、第十七、第二十、第二十五、第二十七、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五十一、第五十二、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八、第五十九、第六十、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三、第六十四、第六十六、第七十三、第八十条不适用于工伤保险。

  八十八、本协议第十七、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三十七、第三十八、第四十七、第五十一、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五、第七十三条不适用于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八十九、协议签订之后,国家、 省、 市发布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少儿医疗保险、统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甲方、乙方应遵照执行。

  本市新实施的规定,与本协议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九十、

  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医疗服务协议5

  甲方:

  乙方:

  为贯彻卫生部“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精神,宣传规范医疗服务,创建和谐医疗环境,让老百姓了解医院,正确选择规范的医院治博有限公司充分利用中国医院信息网站的网络信息平台,本着“为医院输送病人、给病人介绍专家”的服务宗旨和知名医疗机构合作,开展特色医疗信息服务,介绍合作医疗机构的重点科室和知名专家,为医院输送各种疑难杂症病人。就此项目的合作,双方本着诚信、优质服务、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项目:特色医疗信息服务

  二、合作时间:___年即: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

  三、合作权益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本合作协议中的各项条款,诚信服务,患者至上。

  2)在中国医院信息网、《名医在线》、《中国医院管理杂志》等媒体免费发布与甲方合作的重点科室和知名专家信息。

  3)免费为乙方建立医院网站。

  4)免费为合作科室的知名专家建立个人网站。

  5)做好网站推广计划和网络营销。

  6)免费为乙方导医,介绍病人到乙方就医。

  7)甲方会员到乙方就医,不收乙方介绍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本合作协议中的各项条款,诚信服务,患者至上。

  2)无偿提供甲方会员就诊的专用诊室,诊室门口安装“中国医院信息网站会员就诊部”铜牌,方便甲方会员就医。

  3)负责甲方会员就诊登记,门诊管理等工作。

  4)无偿提供合作科室和知名专家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5)甲方介绍病人到乙方就医,乙方按相关收费标准收费。

  6)甲方会员到乙方就医,乙方按特需门诊服务的收费标准收取专家门诊挂号费,药费、检查费等收费标准不变。

  7)为甲方会员服务,保证服务质量,不乱开药,不收红包。

  8)每年承担________元的网络信息维护费。

  四、其它

  1)双方定期交流,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此项合作业务的服务工作。

  2)协议期满,双方视此项业务的开展情况,续签或另行协商。

  3)在合作过程中,如有违约,违约方负责。

  4)协议中未及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并遵照执行。

  甲方:乙方:

  经办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

医疗服务协议6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二章 就诊

  第七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八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规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一)乙方在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医疗保险卡并根据甲方提供的名单审查该证件是否有效,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

  第十二条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专用收据和结算单等。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转诊造成参保人员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过危险期,经甲方及参保人员同意,转入级别较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除外)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十七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 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算费用,参保人员对出院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费用暂行自付。

  第十八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统筹地区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新开展超出协议规定的诊疗项目,如该项目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甲方审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并为甲方进行实地考察提供方便;对于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有保密的义务;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时限未答复视为同意。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 天量,慢性疾病 天量,最长不超过 天量的原则给药。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允许参保人员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不得干涉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门诊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乙方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剂量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乙方使用本院生产的、并列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其费用甲方按照规定给予支付;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给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非法收取药品回扣的,一经查实,甲方应扣除该种药品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 费用给付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在每月______日前,将参保人员上月费用及清单报甲方,由甲方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甲方定期对门诊及外购药品处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处方总量的 %,对违反规定的费用应先按比例放大 倍,其后对于放大后的金额在给付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第三十六条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应在偿付时扣除违约金额,具体违约金为 ,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法的,甲方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七条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使用专用收据。

  第三十八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按统筹地区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给付。

  第三十九条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申报 天内向乙方拨付合理医疗费用的 %,其余 %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结果最迟于次年 月 日前结清。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十二条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 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四条协议期满前 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于: 年 月 日

  签于: 年 月 日

  XXXX合同文本

医疗服务协议7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充分发挥_______医院卫生资源优势,确保乙方员工诊疗、抢救及时有效,经双方共同协商,就医疗服务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确定甲方为医疗挂靠单位,甲方为乙方人员的门诊、住院、紧急救治和体检等提供便利条件。

  二、乙方人员到甲方就诊,可根据需要选择在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就诊或致电预约特需门诊和住院治疗。专家门诊(特需门诊)挂号处电话______。

  三、乙方人员若需要紧急抢救,可直接拨打甲方电话_______;甲方急诊科接电话后按_______市120急救规定派出人员及救护车进行急诊急救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应与致电人联系),急诊出车费用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无生命危险的伤员,乙方自送时,应与甲方急诊科联系,便于做好急救的准备。

  四、为了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治,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派专家给有关人员传授常规的急救常识,授课劳务费由乙方支付,乙方在每次急救时安排好救护车的进出路线。

  五、甲方在诊疗中应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执行______省物价局和_____省卫生厅共同定制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协助乙方控制非必需的医疗费用开支,并提供相应的资料以供报销。

  六、费用结算方式。双方以人民币形式结算。乙方每发生一例医疗费用(门诊/住院)即以现付的形式结清。

  七、以上如有不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甲方乙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年。

  甲方:

  签约代表:

  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签约代表:

  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医疗服务协议8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以此共同遵守。

  一、乙方为甲方职工医疗、急诊急救、健康体检、职业健康体检定点医院。

  二、甲方如有矿难等急诊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电话告知后,应立即派120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救治。

  三、甲方患者在乙方诊治期间要遵纪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乙方的医疗、急诊急救、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体检流程进行诊治和体检。

  四、甲方在乙方医院进行一般医疗急诊急救要先交费后看病。遇有特殊情况甲方未带现金需救治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介绍信或联系人的`意见先抢救后交费。

  五、甲方在乙方体检,要先和乙方体检中心协商体检、人数、时间等。体检完成后日内结清相关费用。

  六、甲方在乙方就诊或体检,医疗服务和收费标准均按照乙方公司员工等同对待。

  七、根据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时向甲方通报抢救、治疗进展情况,以便医患双方掌握相关信息。

  八、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医疗服务协议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医疗机构)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患方)

  关于乙方患病的有关问题,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患者基本情况:姓名: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已经充分了解了甲方本次医疗行为,对医疗程度认知已经非常清晰,乙方自愿不再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主动提出一次性解决此争议。

  第三条、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该费用包含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可能因本次诊疗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四条、付款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乙方收到款项后另行出具收据。

  第五条、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事情即告终结。

  第六条、乙方义务:乙方应保证对本协议内容保密,不得向

  第三方泄露,并保证收到本款项后不再到甲方处闹事,维护甲方声誉。乙方保证对签订本协议不存在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

  第七条、违约责任: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将协议内容泄露给

  第三方或者再次向甲方闹事或另行提出赔偿请求的,视为违约,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所支付的.款项,并赔偿甲方因之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之所发生的名誉损失、诉讼费用追偿损失、律师费用损失等。

  第八条、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乙方:____

  日期:_________

  日期:_____

医疗服务协议10

  甲方:

  乙方:

  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为会员提供医疗信息咨询、医疗服务中介的专业性公司,双方就服务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1、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个人服务对象,下同)成为甲方的“健康俱乐部会员”,期限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服务期满,合同自动终止。

  2、乙方一次性交纳会费元人民币,服务对象为。

  3、甲方在期限内为乙方提供如下服务:

  1)为乙方进行一次全面的西医查体、心理测评、健康史调查(查体医院及项目详见附件1)

  2)根据检查结果,由专家为乙方进行健康评定,制定保健方案

  3)为乙方建立详尽、全面、动态的“健康档案”

  4)指导乙方进行“亚健康”调理

  5)为乙方提供健康俱乐部会员特约医院全程导医服务:急诊、门诊、会诊、住院、手术(医院发生费用自理,特约医院名单详见附件2)

  6)为乙方安排保健医生提供健康咨询及全程健康跟踪

  7)适时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及“保健心得沙龙 ”

  8)为乙方适时提供相关医疗信息、保健知识

  4、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如有争议,本着真诚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 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给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在 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略)

医疗服务协议1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_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 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分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 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 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有处方(以下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 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示。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议时,要告知参保人员,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八条 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 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用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帐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第十条 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在乙方购药费清单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负责:

  (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处方调剂;

  (四)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

  (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

  第十二条 乙方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等不依照处方调剂以及药店与医院全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 甲方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条 甲方应于乙方送达药品费申请之日起_________日办理暂付事宜,暂付款按审核后总额的90%按期支付给定点药店,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情况最迟于次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结算。

  第十五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品费,应定期向甲方申报药品费清单申请核付。

  第十六条 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者,自药品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

  第十八条 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_________日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十三条 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_________个月内续签。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医疗服务协议12

  甲方:黔西新城医院

  乙方:_______地址:

  甲方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更好的为人民的健康提供服务,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医院碎石(外科)托管给乙方经营, 双方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经营期限:自20xx年04月01日起至20xx年03月31日止,将黔西新城医院碎石(外科)托管给(以下简称乙方)开展碎石,所有费用由乙方全部投入,如室内装置、设备有缺陷、损坏或添置由乙方负责修理并承担费用。甲方向乙方提供固定业务用房间壹间,即贰楼门诊(根据甲方医院业务需要统筹安排)。

  第二条: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乙方向甲交纳医疗风险金:地壹万元整(本风险金不计利息)合同到期后貮个月内无医疗纠纷甲方一次性退予乙方。第一年乙方向甲方按每月六仟元整交纳房租, 第二年乙方向甲方按每月柒仟元整交纳房租、电费和水费每个月陆佰元计算。

  第三条:双方权利、责任与义务。

  一、乙方经营的碎石科实行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合同期内甲方保证不以任何方式与第三方进行合作体外冲击波碎石科及排石专科药。乙方聘用人员待遇、人身安全自行承担。

  二、乙方必须聘用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并经卫生部门注册。如乙方违反有关规定导致受甲方处罚,该罚款由乙方承担。

  三、为方便群众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时间开展诊疗工作,不得随便停止诊疗工作 ,甲方同意停诊除外。

  四、乙方使用的器械自主购置,但需准入市场的合格产品,所有权归乙方。

  五、乙方使用的药品要按有关规定采购,保证质量,证件齐全,按有关部门审核标准收费,并由甲方药房统一发放,即病人配药一律凭处方由药房配发。

  六、乙方在协议期间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管理,不得扩大经营范围。

  七、收费一律由甲方收费处统一收取,甲方开具票据。乙方严禁私自收费,发现乙方私自收费无论数额多少,第一次发现罚款1000元,第二次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罚款壹万元。

  八、按每月1-30日为帐务期,医院按约定返回给乙方的营业款, 甲方向乙方收取全部营业款5%。税务发票按实际开票的`数额3%交纳所得税费(按3%收取所得税,营业税不收取,如国家税率调整或开征相应调整或开征)。乙方在甲方辅助科室检查等的收入,甲方不计成本按甲方70%,乙方30%分成,医保处方在有关部门给予甲方结算到帐后,甲方才能给予乙方,如果是甲乙双方各自科室医保出问题责任各自负责费用。现金在帐务期次月的15日结算,甲方以现金或汇款方式结算给乙方,甲方不得拖欠每月乙方营业款,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九、乙方在协议期间要遵纪守法和医德规范,必须作好安全医疗.医疗器械严格消毒及一次性卫生用品用按规定处理

  十、本协议如与主管卫生部门的精神体制改革精神抵触时,甲乙双方无条件服从卫生主管部门决定,甲方不负任何经济责任,乙方所投入的设备归乙方所有。本协议期满后,如甲方再次进行技术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双方协商不能解决处理的,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

  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乙方持一份,甲方持二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执行。

  甲方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单位盖章: 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医疗服务协议1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统一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 章第 条规定,为了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聘请乙方为 市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参合对象公示,供其自主选择。

  第三条 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及《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合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向乙方通报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 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甲方负责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条 乙方应有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工作,严格执行《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规范》,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标准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七条 乙方接诊参合人员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查看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住院治疗出院时和门诊治疗,需核(报)销家庭账户余额的,必须在患者本人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作好记录,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误出现门诊家庭账户、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错误,或因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甲方不予支付。

  第八条 乙方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时,应按照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审查,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应劝其改为门诊治疗。

  第九条 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对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将尚未治愈的强行办理出院。

  第十条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协调解决参合患者与乙方的矛盾。

  第十一条 乙方应向参合人员公示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第十二条 不属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乙方应提高参合患者入院 日确诊率,如 日内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同时向甲方报告。

  第十四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负责参合患者转诊转院,原则上实行逐级转诊。

  第十五条 乙方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合患者自己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由患者或亲属签字认可)。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各种自用的保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2.眼镜、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等项目超出《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 章第 条规定报销比例以外的。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非传染性病人的消毒费。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和各种性传播疾病;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第十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一) 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 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水电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打印费;

  (三) 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加班费、误餐费;

  (四) 膳食费;

  (五) 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住院病人不遵守医嘱拒不出院,自医院开出出院通知单后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标淮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处方与病情不符的药品费,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自制制剂,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违反物价政策,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他药品,超出规定加成率收取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随时提供用药目录变动情况,并向乙方做好宣传及咨询工作。乙方应严格按照《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用药,住院病人的药品总费用中合作医疗基本用药费必须占 %以上(二级医院 %以上)。

  第二十二条 乙方提供的药品应占《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内的 %以上,有符合基本医疗剂量规定的小包装。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擅自抬高药品价格所超出的高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 费用给付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将参合人员的结算材料、费用清单、相关数据等核对准确后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所报资料在 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扣减情况交付乙方核对,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原则上每个月甲方与乙方结算一次费用。年终结算结转材料必须在 月底报送甲方。

  第二十五条 医疗费结算

  一、结算办法

  (一) 门诊医疗费结算办法

  门诊医疗费由甲方按乙方实际补偿给参合农民的门诊费用每月核拔一次。

  (二) 住院医疗费结算办法

  甲方向乙方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按乙方对参合住院病人实际补偿额每月结算一次。

  如果合作医疗住院基金出现透支,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参合患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总额按比例分摊

  二、结算依据

  (一) 《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本合同中规定不予支付项目。

  (二) 《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

  (三) 定点服务医院各种结算费用详细清单、处方、检验检查报告单、正规住院发票等有效凭据。

  第六章 惩处

  第二十六条 甲方查出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发生金额的两倍罚款:

  (一) 虚挂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空记账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二) 治疗和使用药品与本病情无关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三) 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回扣药品的;

  (四) 其他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发生的费用计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一、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的或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药品使用情况或治疗和使用药品与病历记载不符的。

  二、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三、不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发生本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所列条款累计达三次,甲方将暂停其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资格。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一条 合同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及《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等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合同,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停止协议。合同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满前 个月,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合同,续签合同前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签新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于: 年 月 日

  签于: 年 月 日

医疗服务协议14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为确保广大被保险人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199〕14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xx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相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二条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建立适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须有医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乙方应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配备至少一名医疗管理人员和财务管理人员(二级专业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与甲方共同做好指定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乙方未按照上述规定配备有关部门及其人员的,甲方可以通知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乙方应将上海市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疗机构铜牌挂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的形式,向被保险人公布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关键内容。

  第四条乙方的收费标准必须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引人注目的地方公布相关收费标准。同时,乙方必须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清晰、准确、真实。

  第五条乙方向被保险人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和特殊服务。被保险人承担自费时,应在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提前执行。否则,被保险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关的自费。

  第六条甲方应保证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和可靠性,并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乙方应确保其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并确保与其连接的准确性;乙方应满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确保乙方信息系统的安全和可靠性;乙方应接受甲方或委托机构对乙方信息系统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

  第七条乙方在办理门诊登记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核实医疗保险凭证(包括《门诊急诊医疗记录簿(自行管理)》);被保险人在门诊就诊严重疾病时,还应认真核实登记项目。发现医生身份与医疗保险凭证不一致时,应拒绝记账,扣留医疗保险凭证,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不支付乙方知道其他医疗费用,乙方认真核实医疗保险凭证,并向甲方报告违规行为的,经核实,甲方应奖励乙方。

  第八条乙方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可被保险人在医院或其他指定医疗机构所做的各种检查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否则,甲方将收回相关违规费用。

  第九条乙方应按照《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沪医保〔20xx〕92号)为被保险人配药。急诊处方限1-3天,门诊西药、中成药1-5天,中药汤剂1-7天,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2周内。如果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类药物,门诊处方可酌情限一个月内。

  第十条当被保险人要求在医疗保险指定的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并应按规定为被保险人提供外部处方。

  第十一条乙方经甲方批准的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应严格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有关规定。甲方不支付不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乙方应提前与甲方协商新建、扩建、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新的一次性贵重医疗设备。甲方不支付未经协商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市指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支付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甲方可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暂停乙方预付款。

  第十五条年底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扣除和分担清算,超预算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

  第十六条甲方应按照规定向乙方分配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及时向乙方报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的变化。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在日对账通过并正确上传数据后,甲方应审查上个月的医疗费用;甲方可以暂停或不接受指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甲方收到乙方医疗保险费用申报后,应按规定及时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乙方分配医疗保险费用;甲方有权作出暂停支付、不支付或扣除的审计决定。

  第十七条乙方应定期或不定期接受甲方或其委托机构的审查和检查。乙方应按规定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乙方应合作查看被保险人的病历及相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甲方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乙方,并在10天内接受乙方的陈述和辩护。

  第十八条甲方应加强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预算管理。如果乙方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高于预算指标,甲方将重点监督检查乙方医疗保险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甲方在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时,可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门诊处方、住院病史或原始凭证,收回违法费用。

  第二十条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甲方可责令限期整改、收回费用,并根据情节轻重处给予批评或行政罚款3万元以下:

  1.检查、治疗、用药等、治疗、用药等与病情、诊断不符或提供过度医疗服务,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

  2.违反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

  3.结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4.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甲方除处理第二十条外,还可以在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不包括医疗保险结算;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医疗保险结算关系,或者终止本协议:

  1.私自上网并申请结算相关医疗保险费用的;

  2.为未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结算服务;

  3.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范围或执业地址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的;

  4.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医疗机构的人员或其他机构,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结算医疗保险费用的;

  5.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约定的服务项目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的;

  6.通过制作虚假医疗文件或凭证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7.无故拒绝、推诿患者,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

  8.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甲方发现乙方执业医师或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还可以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结算:

  1.医疗保险基金因滥用药物、无指征或重复检查、滥用辅助治疗失;

  2.协助非被保险人冒充被保险人就医,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3.串通被保险人伪造或篡改处方或医疗费用收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4.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实施期间,乙方机构合并或机构性质、执业地址、执业范围、验证床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应按照上海市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医疗保险20xx号。10)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变更登记。否则,甲方可以停止其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关系。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乙方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的有效期自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31日起停止。甲乙双方可在约定期满前一个月内续签约定。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受到甲方批评或行政处罚的,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乙方下一年未处理的,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本协议的有效期(包括延长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在本协议的延长期内,甲乙双方对需要修改的协议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一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自终止协议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书面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县医保办保留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服务协议15

  为保证广大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城镇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医疗保险规定,严格执行市政府颁发的《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和本协议条款。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医务工作者及经办人员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认真处理好医、患、保三方的关系,推动医保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一)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

  (二) 甲方应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拨付符合城镇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三)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传达新的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四) 甲方负责对乙方医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关操作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一) 乙方根据本协议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应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城镇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成立医疗保险办公室,加强内部管理。

  (二) 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实地稽核参保人员住院情况,查阅病历及有关资料监督医疗服务过程,并可拍照、录音、复印相关资料,提供相关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价格等与城镇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

  (三) 乙方应免费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IC卡的查询等服务,为住院病人提供明细费用查询服务。

  (四) 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城镇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将城镇医疗保险主要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的内容、就诊流程向参保就医人员宣传说明。公布主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和药品的价格及自付比例。设立导医台和导医员,并设立“医疗保险投诉箱”和投诉电话。

  第二章 医疗保险信息管理

  第五条 乙方必须配备与城镇医疗保险相匹配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用专线与甲方连接,及时接受、维护相关数据。当医保软件出现差错时,乙方应积极与甲方等有关单位协商解决,确保乙方数据及时准确上传,双方数据一致。

  第六条 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认可的医疗保险支付系统,为参保人员打印医疗(医药)费用专用收据,并保留供甲方抽查。

  第七条 甲乙双方都必须保证医疗保险参保病人的基本信息、医疗消费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甲乙双方都应自觉维护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就 诊

  第八条 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九条 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掌握住院指征,严禁参保人员住院体检。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要认真查处。

  第十条 参保患者平均住院日三级医院应小于或等于16天,二级医院应小于或等于21天。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按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和办法处理,乙方需在鉴定为事故之日通知甲方,不得将医疗事故及因此引起的后遗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基金里结算。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并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十二条 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保证人、卡、证一致。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医保卡或医疗保险证由医保办保管,以备稽查。

  (一)乙方在参保人员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医疗保险证和卡,并按住院流程完整地办理有关手续。急诊住院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否则甲方不予认可本次医疗费。发现冒名顶替者时应拒绝记账,并及时通知甲方。如被甲方稽查出冒名顶替者,甲方将按有关规定处罚乙方及责任人。

  (二)确有特殊情况非划卡患者住院,乙方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填写《赤峰市参保人员住院备案表》,并告知参保人员三日内到甲方备案。

  (三)甲方不允许外伤患者划卡结算,外伤患者住院按非划卡患者住院办理住院手续。经治医生要在病历中如实写清外伤原因,如将违法犯罪、他伤、自残、交通事故、工伤、醉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甲方将在结算费用时不予支付,并按有关规定对乙方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住院病历,就诊记录要清晰、准确、完整,病历应在病人出院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病案室,并妥善保存,以备甲方查阅,住院病历至少要保存15年。如甲方查不到病历或病历不完整,结算时甲方将扣除无病历或病历不完整住院人员的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乙方必须保证为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城镇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第十五条 参保患者住院应实行一人一床制,甲方稽查时患者未在病房、未履行请假手续,病历中无记载、无患者本人签字,

  两次不在的视同挂床住院,甲方不予支付医疗费并对乙方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如患者无床住院(指有住院信息,无住院床位),甲方除不予支付医疗费外,甲方对乙方处医疗费的3至5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转院率应控制在3%以下,转出地仅限北京、沈阳两地三级以上公立医院。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或其家属提出不符合城镇医疗保险规定的要求时,医护人员应予以拒绝,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乙方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因治疗需要确需使用超出城镇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及诊疗项目的,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要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 特殊门诊参保病人就诊时,乙方按小号住院管理,就诊过程中应严格按病情用药,坚持因病施治,并使用甲方提供的门诊病历本,完整记录诊疗过程,否则甲方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的诊疗范围和收费标准。不按收费标准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开展诊疗项目收费的,甲方不予支付费用,并按乱收费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百元以上化验和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二级医院不低于65%,三级医院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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