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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和各专业分包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常常需要提前进行细致的方案准备工作,方案指的是为某一次行动所制定的计划类文书。那么我们该怎么去写方案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总包和各专业分包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总包和各专业分包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1
我公司将严格履行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规定的范围、权利、责任和义务,集中优势,在总包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协调好与业主、监理、设计单位、其他专业分包单位及政府相关机构之间的关系,精心组织施工,确保本工程各项目标的顺利完成。具体与协调、管理、服务方案如下:
第一节与总包的协调配合
本工程完全按总包管理方式进行,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计划、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施工等都满足总包对整个工程的要求。各种技术文件都先报总包审核,现场服从总包的统一管理。
1、服从总包关于安全生产的指挥,执行总包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服从并严格执行总包的总工期进度,及时向总包汇报施工进度以及因其他施工单位引起的影响施工进度的各种因素,执行总包的处理。
3、配合总包对土建、机电安装等单位移交给我公司的土建结构和已安装设备进行验收,对于还不适合进行装饰工作的部分或与施工图纸不符的部分,请总包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协调解决。
4、严格贯彻执行总包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施工全过程的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管理与控制,将施工中的各种质量问题及时上报给总包,便于总包协调管理。
5、主动共同总包的协调工作,认真执行总包下达的各种施工指令,并将执行结果及时上报给总包,并作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出产和文明施工。
6、主动将装饰的施工计划报给总包以取得支持与理解,及时地让出施工作业面。
7、进场前请总包提供完善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设施以包管装饰工程的顺利开工。
8、主动将进场装饰材料的进场计划与堆放区域报与总包,由于是现场多专业同时施工,请总包协调好材料的垂直运输及临时堆放点。
9、进场后与总包做好界面交接,对于原始界面无法保证装饰施工的部位提出整改意见或征得总包同意自行完成缺陷修补。
10、请总包提供施工基准点,并对所有装作业面做全面的标高调查,对无法满足装饰设计标高的部位举行调整,并报设计方同意。
11、做好对总包的成品与半成品的保护,对于有业主要求的重大变更部位在征得土建方与原土建设计方同意的情况下再行变更。
12、装修施工中不随意在墙体上打洞,因特殊原因必须打洞,与总包单位协商,确定位置及孔洞大小,安装施工中对墙面、吊顶保护,避免污染。
13、通过总包与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协调,共同搞好施工现场成品、半成品的保护,不得随意扳动已安装好的管道线路、开关、阀门,不得随意取走管道口的管堵。
14、设备安装与管道、电气的配合,设备到货后尽快就位,为管道与电气接线创造条件。
15、配合总包组织的消防检测工作,随时打开需要检查的装修隐蔽工程。
16、配合总包组织的工程质量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包括现场检查验收和工程档案资料检查。
第二节与专业分包单位的协调配合
在本工程装修施工阶段,现场各专业施工单位较多,个中与我公司施工交织影响较多的是弱电系统、消防系统、空调系统等配管、布线及设备安装。以各专业分包单位协调共同工作将是我们现场工作的重点。
一、协调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1、成立生产协调小组
项目部成立生产协调小组,在总包的统一协调和领导下负责与各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配合及协调工作,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为本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生产协调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1)组长:项目经理。职责:全面卖力对外联系和协调工作。
(2)副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副经理。职责: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各专业施工单位交叉施工中存在的技术、质量等方面的协调工作。项目副经理负责生产进度、计划、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3)成员:质检工程师、安全员、计划统计员、各专业工程师、材料管理员。职责:小组成员根据各自的岗亭职责和分工,在分担带领的安排下,与所有专业分包单位对应的专业人员联系,解决具体题目。
2、通过协调例会解决存在的问题
在总包的同一协调下,实行每周的出产协调例会制度和每日碰头会制度,相干人员按时参加。每周的出产协调例会提出和解决一周内需要协调共同的各种题目;每日碰头会提出和解决急需要协调共同的题目。
3、采用书面会签记录协调过程
对于需要与其他专业分包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并及时传递给相关单位,并经会签后做好书面记录,对于重要的问题,将解决意见和记录报总包备案。
4、协调、配合工作的原则
(1)项目部按照总包的要求完成各掌握节点,为后续施工的施工单位提供工作条件。
(2)对于影响装修施工进度的施工单位,不断催促和提醒,以免延误总工期控制计划。
(3)对于与其他施工单位相干的手艺题目,主动联系,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4)其他施工单位未经与我公司项目部联系,不得擅自进入正在举行装修施工的区域。
(5)在保护装修成品和半成品时,不得损坏成品和半成品。
(6)加强自身安全防护,爱护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
(7)不擅自与其他施工单位争抢工作面,存在交叉施工时,提前向总包和相关施工单位提出,统一协调解决。
二、与空调、通风、消防的配合协调
1、在项目经理部的组织下,与空调、消防等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讨论,了解各工种的工序和其它专业时间安排,交会同各单位共同编制各工种、工序配合施工的综合施工进度计划,然后再进行施工安排。
2、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综合进度计划”,必需贯彻“局部服从整体”准绳:计划一经构成,各方面都要遵循计划安排施工。
3、与有关交织施工单位交流施工图、施工方案、手艺变更资料,了解彼此的相互关系和施工办法。
4、在隐蔽工程施工期间,注意管路是否有遗漏,专业管路交织部位是否有高出或鼓出头具名层,影响装修质量。
5、在安装天花面层时,要实测实量,要把面层上的烟感探头,广播喇叭等综合斟酌,给提供准确的标高。
6、举行墙面精装修时,要预先留出安装消火栓箱的安装位置,共同消防施工安装消火栓箱安装门框、门轴。
7、在其管路的内壁上要刷各种颜色的油漆加以区别(如探测器、紧急广播、消火栓按钮以及其他掌握线路),防止接管张冠XXX。
8、在施工时,要在施工图纸上划分明管线的具体位置,在装修施工过程中,要提醒专业的施工人员,打胀管螺栓或打射钉时,躲开这一部位,防止把电线管、导线和消防水管打断。
9、在天花封板时要分格图定位。要及时找专业人员协商,找出最佳的解决办法。并配合消防专业开好吊顶上的设备安装孔。
第三节与业主、监理的协调共同
1、积极配合业主、监理进行场内的施工准备工作,为他们排忧解难。
2、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经总包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的验收检查,并按监理要求,予以整改。在进度上有重大提前及延误应及时向业主报告,在施工过程中向业主提出的建议,要求业主及时解决。
3、所有入场使用的产品、半成品、设备、材料等,均向总包及监理工程师提交产品检测报告、合格证;在使用前按规定现场见证取样,由具备资质的单位举行相干实验、检验工作,合格后用于工程施工。
4、按部位或分项、工序检验质量,严格执行总包及监理工程师指令顺利开展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工作意见不同一的情况,遵循“先执行总包及监理的指导,后予以商量同一”的准绳,维护好总包及监理工程师的权威性。
5、在熟悉图纸的基础上派出具有厚实经验的采购供应人员举行设备材料的`订购及联系工作。
6、积极配合业主、监理进行工程修改、方案确定、技术论证并做合理的经济分析,直到满意为止。
7、如果业主要求增加工作量,我公司将积极组织劳动力进场并实行加班、加点工作,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8、工程进度款的收取按合同规定由业主签证,所有工程的中期付款或结算款均报业主确认,并按有关程序予以执行。
9、业务来往过程中,业务联系单、备忘录等书面形式与业主举行联系。
10、诚恳接受业主、监理的指导性意见和要求,相互紧密合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四节与设计单位的协调配合
1、认真熟悉图纸,深刻理会设计图纸意图,在此基础上认真听取设计交底,并做好图纸会审工作。
2、根据设计要求拟定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协助设计单位完善施工图纸。
3、向设计单位提交根据总进度计划而编制的深化设计出图计划并积极完成深化设计工作。
4、参加总包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和手艺会议,提出存在的手艺题目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5、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设计问题,应预先提出,并会同驻现场设计师、总包和监理协商解决。
6、虚心接受设计单位对工程施工的指导意见和建议,严格执行按图施工的原则,不随意改动图纸,改变设计意图,不盲目施工。
7、不定期的请教设计单位到施工现场进行指导,并认真按其意见组织施工。使设计、施工紧密结合起来。
第五节与材料供应商的协调配合
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考虑各物资、设备合理的供应周期,在此基础上编制出物资、设备的采购供应计划。
1、对供应商的选择
在采购物资及设备前,对供应商选择,注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供应商的以往信誉、业绩,以往与我公司举行交易的记录。
(2)供应商需提供齐全有用的检测报告,符合建筑材料环保指标及相干国度标准、行业标准、中央标准的规定。
(3)供应商的近期变化,生产状态是否正常,资金情况如何。
2、与供应商的协调配合
(1)供应的物资及设备到货后,总包物资部会同有关人员一同验收,主要验收种类、规格、型号、质量、数目。验收质量时,要认真同样品相对照,不符合样品的不收货。
(2)对设备的验收开箱清点,对照清单逐一验收,对重要的设备,到厂方装箱前进行验收,然后装箱。
(3)坚持专款专用,按照拨付应付的货款,为供应商履约创造条件。
(4)与供应商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双方共建适应工程进度轻重缓急需要的工厂生产、监制、检验、包装、交货、运输、现场检验、售后服务一条龙联合作业体制,以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节项目内部关系的协调共同
1、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依据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做好思想工作,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实现。
2、项目经理部与企业管理层关系的协调应依靠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项目经理部与作业层关系的协调应依靠履行劳务合同及执行“施工项目管理施行规划”。
3、项目经理部举行内部供求关系的协调应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供需计划的体例、均衡,并认真执行计划。
(2)充分发挥调度系统和调度人员的作用,加强高度工作,排除障碍。
第七节施工内外关系及政府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一、施工内外组织协调共同
1、人际关系的协调。包括项目组织内部的人际关系,项目组织与关联单位的人际关系,主要需解决好人员之间在工作中的联系和矛盾。
2、组织关系的协调。主要解决组织内部的分工与配合问题。
3、供求关系的协调。包括施工项目施行中所需的人力、资金、设备、材料、手艺以致信息的供应,主要通过协调解决供求均衡的题目。
4、配合关系的协调。包括求得本公司、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设计单位、分包单位、供应单位、监理单位,在配合关系上的协助和在配合步调上的一致,以达到同心协力的目的。
5、约束关系的协调。了解和遵守国家和所在地方在政策、法规、制度,在遵章守纪的前提下,求得执法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6、施工项目内部关系的协调
(1)施工项目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项目组内部人际关系是指项目经理与下属的关系,职能人员之间的关系,职能人员与作业人员之间的关系,作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等。协调好这些关系主要靠执行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个人工作积极性。
(2)施工项目内部组织关系的协调:施工项目中的组织形成了系统,系统内部各组织部分构成一定的分工协作和信息沟通关系。通过关系协调,可使组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组织的作用。具体可以通过划分职能、明确职责、制度约束、信息沟通、及时解决矛盾等等方法进行。
(3)施工项目内部供求关系的协调:
首先抓紧计划环节,计划体例时力图出产需求与供应之间均衡;
其次抓住施工中的重点关键环节,克服瓶颈制约;第三加强调度工作,破除出产停滞。
7、施工项目与近外层之间的关系的协调
(1)近外层关系包括与业主的关系,与设计单位的关系,与供应单位的关系,与公用单位的关系等。这些关系都是合同关系或买卖关系,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调。
(2)施工项目与业主和业主的关系协调:从招标开始,经过施工准备,施工中的检检验收、进度款项支付、工程变更、进度协调、交工验收等。处理好这种关系主要是洽谈、签定和履行合同,纵然产生纠纷,也以合同为依据解决。如业主委托了监理单位举行施工监理,则施工单位接受监理,按监理制度协调关系。
(3)施工项目与设计单位的关系协调:同为承包单位,但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仅是在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设计变更与修改、工程验收等环节中发生的图纸供应关系、设计与施工技术关系,施工中通过密切接触,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友好协商的办法。
(4)施工项目与供应单位的关系协调:施工项目组织者应对物资供应方的质量体系进行调查,与已经取得认证资格的厂家或商家签定供货合同。在严格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处理各种与物资供应方的关系。
二、施工项目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的协调
施工项目与公用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包括道路、市政建设、自来水、热力、供电、电信等部门的关系。主要应利用这些单位与业主方的密切关系,加强计划协调、质量保证、施工协作、进度衔接等方面的协调。
总包和各专业分包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2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地区的新农村建设也得到了有力的推进,最主要体现在广大农民对于居住条件的改善,大规模的农村建房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但是,在农村房屋拆建过程中市场混乱、事故频发,由此导致的社会矛盾也日渐增多。这也是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也较为难办理的一类案件,主要体现在法院对房主与包工头之间的施工合同性质的认定、包工头与雇工之间法律关系认定以及雇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方面意见不一致。笔者将结合司法实践,对此类纠纷中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探析,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司法现状
笔者所在法庭,两年内共受理此类案件共三件,案由均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情也基本相同,都是提供劳务者在建房过程中受到伤害后,向人民法院要求承包人(即包工头)和房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包工头均是无建筑资质的个人,且提供劳务者与包工头之间属于临时性劳务关系。三个案件最终都已调解结案,由包工头和房主共同分担赔偿责任。虽然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但是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值得我们做一探讨。
二、房主、承包人与提供劳务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分歧
现在农村建房一般是由房主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建房承包合同,有的甚至只是口头约定。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包工包料;二是包工不包料。实践中,对于此合同或者约定的认识有一定的分歧:
一种观点是认为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列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之下,因此农村建房合同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可见,此合同要求房主和承包人具备相应建设资质。
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承揽合同。认为是承揽合同的,提供劳务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的,应当由承包人承担,定作人(房主)不承担那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两种认识的不同会直接导致赔偿主体和赔偿责任的不同。
在实践中,有资质的承建方大部分是以公司法人的形式存在,但是农村建房房主因为成本限制,绝大多数选择的都是没有任何建房资质得私人承建者。所以,如果对农村建房合同一概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造成房主的责任被加重,降低了无资质承包人的违法成本,这样也不符合民法精神。因此,笔者认为,对农村建房合同的性质应当分情况区别认定。
三、房主、承包人与提供劳务者之间法律关系再认定
1、农村自建三层以上的房屋应认定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
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房屋建设必须具备相应建设资质。但是农村建房具有特殊性,应当划定具体的界限,否则仍然会造成法律关系难以认定。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其中低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高度≤10米),且建筑层数小于等于3层(层数≤3层)的建筑。结合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笔者认为农村建设三层以上且高度高于10米的房屋应当严格按照《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生纠纷,案由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下一级案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如果提供劳务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其损失应当由承包人(雇主)承担,如果房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农村自建三层以下房屋且包工包料的应认定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对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产生的责任由承揽人自己承担。
实践中,如果在农村建造两层以下的房屋,房主与承包人签订房屋建造合同,承包人承担建造房屋的全部事项,也即通常所说的包工包料,而房主主要承担按期付款的义务。针对这样的合同,虽然名曰房屋建造合同,但是实质上属于承揽关系,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这种情况之下,受雇于承包人的劳务者发生人身损害,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房主在没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有过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3、农村自建三层以下房屋且包工不包料的应认定劳务合同
这种形式在农村建房过程中也十分普遍。很多农村村民自建房屋为了节省开支,会自行将各种建筑材料准备好,承包人只是在房主的指挥和安排下提供劳务建造房屋即可。实践中,房主对于房屋的'建造预先没有设计图纸,只是根据其他村民建房的外形自行设计,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随时更改房屋样式和结构。而承包人则负责招揽工人,提供劳务,承包人赚取人工费。这样承包人的行动完全受制于房主的指挥,那么在样的情形下,可以认定房主和承包人构成劳务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合同。如果承包人所雇佣的工人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由房主承担赔偿责任,而承包人在此过程中也获得了利益,并且其对提供劳务者有保障安全义务,所以承包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份额。以上是承包人承包方式不同,所产生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这两种合同的主要的区是:
(1)劳务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是支配、指挥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而劳务合同的提供劳务者要受接受劳务者的支配,服从接受劳务者的安排和指挥。
但是,在实践中要清楚的区分两种合同也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在农村建房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各种用工方式可能同时存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作出区分:
(1)房主在选定承包人时是否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即选择的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关技术经验。
(2)房主与承包人之间是否存在约定由房主提供建筑材料和施工设备的事项;
(3)工程款的给付是由房主直接支付给提供劳务者,还是由房主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给承包人,再由承包人支付给提供劳务者;
(4)房主、承包人和提供劳务者之间是否存在支配和从属关系。
笔者认为,农村建房如果是建造三层以下房屋,对于房主、承包人和提供给劳务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可以从以上四点中分析确定,正确适用法律。
四、农村建房人身损害案件的解决措施
1、上论述主要明确了农村建房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的问题。但是笔者希望通过提出解决思路,从根本上防止农村建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2、全农村自建房屋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建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下农民自建房屋的需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加大对私人建筑承包人的管理力度,对于以承包农村建房为业的承包人应当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建筑主管部门对这一群体进行统一培训和资质认定,统一登记备案,定期核查。最后,建筑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村建房的指导,结合当地实际推行统一房屋设计图和示范合同文本。引导村民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建房,确保各方利益都能得到保护。
推行农村建房劳务强制保险制度。针对农村建房安全系数较低,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而承包人和房主都是自然人,对赔偿责任的承担能力有限的特点。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类似交强险的农村建房劳务强制保险制度,可以在主管部门审批建房手续时要求房主或者承包人缴纳。这样,就可以弥补房主和承包人在提供劳务者发生安全事故后的赔偿责任。
3、加大法制宣传。相关部门在农村地区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建房安全知识宣传活动,基层法庭运用“一村(社区)一法官”机制和“巡回审理”等方式提高广大农村建房者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
总包和各专业分包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 3
一、分包及分包模式
我国在建筑领域将分包行为共分为三种,分别是专业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和转包。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总价承包标准招标文件补充文本》中合同专用条款第4.3.2规定:“一般分包应在投标时提出,纳入合同,特殊情况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其它需要分包的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得活动。转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它单位承包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分包的基本原则
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专业分包工程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发包人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2、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必须实施合同管理。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报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动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
3、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必须健全项目组织管理机构。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4、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禁止转让、出租企业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三、施工分包责任、违法施工分包的界定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违法分包包括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业主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违反分包管理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包人对分包商资格的审批
承包单位选定分包商后,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审批分包商的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关于分包工程的基本情况,说明拟分包工程的范围、内容及本次分包工程价值占合同总价的比例;关于分包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该分包商的企业简介,生产技术实力,企业过去的工程经验与业绩,企业的财务资本状况等;分包协议草案;说明主承包商工艺、分包商设备和到场时间以及材料供应情况等。
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提交的申请审批分包商的报告。审查时,主要是审查分包商是否具有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条件完成分包工程任务的能力。审查后,如果认为该分包商不具备分包条件,则不予批准。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该分包商基本具备分包条件,则应将意见报送至发包人,征地发包人同意后,批准分包。主承包商收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通知后,应尽快予分包商签订分包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送监理工程师备案。
五、发包人对分包商的管理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是我国建筑市场管理改革的重大举措。保证分包商的质量,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前提。因此,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分包商资质进行严格控制和有效的管理。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的管理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并要求分包商严格遵照执行,若发现分包商在执行过程中有违反规定的监理程序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指令要求总承包商及时停止分包商的施工工作。
2、鼓励分包商业参加工地会议。分包商是否参加工地会议,通常是由总承包商决定的.。但在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向总承包商提出分包商参加工地会议的建议,加强分包商对工程情况的了解,提高其实施工程计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3、检查分包商的现场工作情况。监理工程师一方面要督促总承包商严格监督分包商履行合同和认真实施分包工程,保证分包工程质量。另一方面也应对分包商的现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分包商的设备使用情况,即根据分包协议中规定的设备种类、数量及可用程度等进行核实;
分包商的施工人员情况,要根据分包协议中有关配备人员的规定,检查其人员资质及质量保证与控制系统的情况;
实施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标准。
4、对分包商的制约与控制。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避免或减少由于分包商不规范的施工行为所带来的损失,监理工程师可通过采取一定手段和指令,对分包商进行有效的制约于控制。
5、停止施工。当分包商违反合同、规范及监理程序,而且不积极接受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意见予以改进时,监理工程师有权书面指令主承包商暂停其施工,直到工作得到改进,获得满意结果。
6、拒绝签署付款凭证。分包商的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保证时,监理工程师有权向总承包商拒绝签署与之有关的支付证明。
7、取消分包资格。若监理工程师发现分包商由于技术能力差,无法按合同要求保证分包工程质量;或分包商无视监理工程师警告,忽视分包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可书面建议或要求主承包商取消分包资格。
六、结束语
尽管铁路一直没有出台关于分包管理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原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置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确切把握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和转包的内涵,合理界定分包与违法分包及转包的界限,依法合规建设,全面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笔者以自身实践提出分包管理的要点,以此引起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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